(2016)川0504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云平、丁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平,丁月梅,袁政莲,肖永明,陈雁,高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393号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73014-1,法定代表人:XX,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白云平,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丁月梅,女,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袁政莲,女,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肖永明,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雁,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高天秀,女,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保全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平、丁月梅、袁政莲、肖永明、陈雁、高天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白云平、丁月梅、袁政莲、肖永明、陈雁、高天秀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坐落于龙马潭区房产(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