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郝某诉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8民初57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察右后旗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席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1汉族,察右后旗人,工人。郝某诉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名叫席某某,现年五周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并同居,导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孩子出生至今不给生活费,不管不问。近一年的时间整日争吵闹矛盾。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两个多月,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席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为了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席某某,现年5周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存款。共同财产有一辆农用车和一套按揭楼房。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两个月,原告遂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原告没有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郝某与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