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山阴县新洋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玲,山阴县新洋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134号原告:刘小玲,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岱岳乡。被告:山阴县新洋学校。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刘小玲与被告山阴县新洋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小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小玲负担。审判长  温日来审判员  郝玉玥审判员  王东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戈一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