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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协外认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483号马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许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483号申请人:马某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马美花,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新华街同心九委十一组。被申请人:许某某,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忠清南道。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的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某某申请称: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第997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1、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查明: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对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第997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1、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9第997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2009第997号判决书。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