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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立铁与被告罗晓昭、李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铁,罗晓昭,李兰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762号原告:吴立铁,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晓昭,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未到庭)被告:李兰琼,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立铁与被告罗晓昭、李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晓昭、李兰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立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晓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罗晓昭、李兰琼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7日被告罗晓昭因资金周转困难,第一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书与收款证明。2015年4月1日,被告罗晓昭第二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款合同书与收款证明。被告李兰琼为被告罗晓昭第二次借款提供本金与利息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书。现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书两份,证实2015年1月27日被告罗晓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书;2015年4月1日,被告罗晓昭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款合同书。约定月利率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0年贷)的四倍。被告李兰琼为被告罗晓昭第二次借款提供本金与利息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书。证据二、收款证明两份,证实证明被告罗晓昭已分两次全数收到原告吴立铁借款30万元。被告罗晓昭、李兰琼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罗晓昭、李兰琼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2015年1月27日被告罗晓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书与收款证明。2015年4月1日,被告罗晓昭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款合同书与收款证明。被告李兰琼为被告罗晓昭第二次借款提供本金与利息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书。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借款出借给了被告罗晓昭,履行了借款义务。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罗晓昭应将借款本息及时归还原告;被告李兰琼作为被告罗晓昭第二次借款的担保人,对于被告罗晓昭第二次借款,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罗晓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罗晓昭、李兰琼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400元,由被告罗晓昭、李兰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唐文雄审 判 员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依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