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左素珍与邱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磊,左素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磊。委托代理人:李其春,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素珍。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磊因与被上诉人左素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磊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邱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