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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左素珍与邱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磊,左素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磊。委托代理人:李其春,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素珍。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磊因与被上诉人左素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磊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邱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