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32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俊峰与晋春旺、杜改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峰,晋春旺,杜改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03**民初593号原告:肖俊峰,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春旺,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杜改变(晋春旺妻子),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肖俊峰与被告晋春旺、杜改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春旺、杜改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滞纳金2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被告晋春旺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当日,被告晋春旺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晋春旺未予支付。被告杜改变系晋春旺妻子,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诉。被告晋春旺、杜改变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年4月1日借条一张,因被告经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日,被告晋春旺以为买戏箱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肖俊峰提出借钱30000元。当日,被告晋春旺与担保人张小红、韩新民在嵩县田湖卫生院前路边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显示:借款人晋春旺于2014年4月1日向出借人肖俊峰借款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借款期限两月,于2014年5月30日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愿付滞纳金,滞纳金额每天按借款额的百分之一支付给出借人。担保人张小红、韩新民愿承担借款人债务的连带还款责任。借条落款:借款人晋春旺,担保人张小红、韩新民。该借条上有借款人晋春旺的签字和指印。原告当场扣除一个月利息1500元后将28500元交给被告晋春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付息。另查明:被告晋春旺与被告杜改变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晋春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当场扣除1500元利息后支付给被告晋春旺28500元,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认定,被告晋春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28500元返还借款。双方在借条上关于滞纳金的约定应视为对逾期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超出了年利率24%的限度,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被告杜改变与被告晋春旺是夫妻关系,故被告晋春旺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晋春旺、杜改变应共同偿还原告肖俊峰的借款数额为28500元,并应以2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2014年5月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春旺、杜改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俊峰28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还款之日);驳回原告肖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晋春旺、杜改变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云忠审 判 员 马琼艺人民陪审员 席普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丹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