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0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婷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0349号原告: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16。负责人樊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公司员工。被告:张婷,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屯农场种籽站3209号。原告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因网络异常重复支付给被告51,011.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1,011.11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网上注册,签订《麻袋理财网站注册服务协议》成为原告的投资理财客户。协议4.6条约定:“如果本网站发现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无论有利于本网站还是有利于您,本网站都有权在根据本协议规定,并通过向您发送站内信的方式通知您后单方面纠正该错误,您应当积极配合本网站纠正该错误。如果该错误导致您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您应获得的金额,则本网站在确认该处理错误后会尽快将您应收金额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存入您的用户账户。如果该错误导致您实际收到的金额多于您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您都应及���根据本网站向您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该等通知包括站内信、您在注册时提交的个人邮箱、电话、传真等任意一种方式)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您理解并同意,您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及利息,本网站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您可能因前述错误导致的利息、汇率等损失),但因本网站恶意而导致的错误除外。”2015年9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麻袋理财“优定存”投资服务协议》,投资5万元加入原告开发的“优定存-3期”产品。锁定期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选择按照麻袋理财公示的规则将加入本次优定存的金额全部退出。2015年12月13日,被告选择退出“优定存-3期”产品并将本金和利息共计51,011.11元进行提现操作。由于网络系统故障,导致原告重复支付了一笔相同款项。2015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公函,催告被告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重复支付的款项,但原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提供了《麻袋理财网站注册服务协议》、《麻袋理财“优定存”投资服务协议》、被告投资资金记录、广州银联客户电子回单公函等证据材料。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签订的网站注册服务协议和投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选择退出理财产品进行提现操作时,由于网络系统故障导致原告重复支付了一笔相同款项。被告取得原告重复支付的款项(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且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且双方签订的网站注册服务协议也对发生类似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因网络系统故障重复支付的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网站注册服务协议明确“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及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011.11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人民陪审员 朱慧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依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