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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加圣与周干勤、仲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圣,周干勤,仲广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183号之一原告:杨加圣,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干勤,居民。被告:仲广林,个体工商户。原告杨加圣与被告周干勤、仲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加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加圣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杨加圣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