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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胡秋生与詹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生,詹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835号原告:胡秋生,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道庆,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仁东,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秋生与被告詹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詹仁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支行或者在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43000元。原告提供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詹仁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支行(账号:6228453168008559***)内的存款人民币143000元。二、冻结被告詹仁东在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9538104802199***)内的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雨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