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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卿,顾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2360号原告:熊文卿,女,1984年8月2日出生,瑶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顾晶,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文卿与被告顾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文卿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顾晶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文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3月相识,201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一般,后发现与被告的人生观、价值观差异较大,夫妻没有共同语言,且自被告的父母搬进婚房之后,常因琐事争吵。2016年6月18日原告搬出婚房独自在外居住。被告顾晶辩称,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所述相识、结婚经过无异议。2016年6月因双方发生争执,故原告搬出婚房居住,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被告还是希望原告回来。被告虽然与原告的确在人生观及情感表达上存在差异,但是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平时也处处照顾迁就原告。故希望与原告好好沟通,以求重归家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5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6年6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就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生活一年有余,彼此间应有较深的情感依赖与生活依赖。对于在处理家庭琐事的过程中出现的家庭矛盾,双方均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扶持、相互体恤,给予家庭更多的关心与关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以求重回家庭和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熊文卿要求与被告顾晶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熊文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