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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知)初字第18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诉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18768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月兰,女,1993月10月14日出生,经济参考报社法务。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B区2层B1-201室。法定代表刘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婷,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丁慧,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时代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彭月兰,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婷、丁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称: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金辉于2011年3月21日、4月8日、4月20日、4月22日、6月15日、6月15日、6月29日、8月29日、9月15日、10月17日、11月8日、12月19日、12月20日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了《中行副行长:2015年人民币国际化或将初具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目标是建立一行一会体制》、《人社部副部长:社保基金处于缩水和贬值状态》、《李扬:继续上调存准率使商业银行生存困难》、《原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常务副院长林兆木:现在就应该预防通货紧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中国经济尚不存在滞胀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主任李建伟:2012年三季度CPI的涨幅将达到7.1%》、《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已到关键时期》、《亚行预测2011年中国CPI将达5.3%》、《扩大内需还须统一国内市场》、《社科院工经所:谈制造业向他国转移为时尚早》、《研究报告认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前IMF总裁卡恩:未来IMF总裁可能来自中国》13篇文章,同日,被告世华时代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财讯网(网址为www.caixun.com)上转载了上述文章。根据原告与上述文章记者的约定,文章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13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由原告律师发函要求付费使用,被告不予理会。故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8000元;2、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7000元、其他费用242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世华时代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的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2年8月8日,截至2015年12月24日起诉之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经营的财讯网是为股民设立的免费资讯平台,并非盈利机构,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关闭该网站并删除涉案文章;原告公证书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涉案文章报道系单纯的客观事实,属于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告使用系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要求的合理开支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4月8日、4月20日、4月22日、6月15日、6月15日、6月29日、8月29日、9月15日、10月17日、11月8日、12月19日、12月20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中行副行长:2015年人民币国际化或将初具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目标是建立一行一会体制》、《人社部副部长:社保基金处于缩水和贬值状态》、《李扬:继续上调存准率使商业银行生存困难》、《原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常务副院长林兆木:现在就应该预防通货紧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中国经济尚不存在滞胀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主任李建伟:2012年三季度CPI的涨幅将达到7.1%》、《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已到关键时期》、《亚行预测2011年中国CPI将达5.3%》、《扩大内需还须统一国内市场》、《社科院工经所:谈制造业向他国转移为时尚早》、《研究报告认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前IMF总裁卡恩:未来IMF总裁可能来自中国》13篇文章,文章作者署名均为记者金辉。2012年8月8日至8月10日、8月13日、8月15日、8月21日至8月24日,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财讯网(网址为www.caixun.com),打开并保存多个相关网页,公证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11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过程显示,2011年3月21日、4月8日、4月20日、4月22日、6月15日、6月15日、6月29日、8月29日、9月15日、10月17日、11月8日、12月19日、12月20日,财讯网登载有13篇题目分别为《中行副行长:2015年人民币国际化或将初具规模》、《曹凤岐:金融监管改革目标是建立一行一会体制》、《人社部副部长:社保基金处于缩水和贬值状态》、《李扬:继续上调存准率使商业银行生存困难》、《林兆木:现在就应该预防通货紧缩》、《刘树成:中国经济尚不存在滞胀风险》、《国研中心:2012年三季度CPI涨幅将达到7.1%》、《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已到关键时期》、《亚行:2011年中国CPI将达5.3%》、《扩大内需还须统一国内市场》、《社科院报告:谈制造业向他国转移为时尚早》、《报告称中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前IMF总裁卡恩:未来IMF总裁可能来自中国》的文章,上述文章均未注明作者。上述文章内容与《经济参考报》同日登载的对应《2015年人民币国际化或将初具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目标是建立一行一会体制》、《人社部副部长:社保基金处于缩水和贬值状态》、《李扬:继续上调存准率使商业银行生存困难》、《原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常务副院长林兆木:现在就应该预防通货紧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中国经济尚不存在滞胀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主任李建伟:2012年三季度CPI的涨幅将达到7.1%》、《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已到关键时期》、《亚行预测2011年中国CPI将达5.3%》、《扩大内需还须统一国内市场》、《社科院工经所:谈制造业向他国转移为时尚早》、《研究报告认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IMF总裁卡恩:未来IMF总裁可能来自中国》13篇文章相比,除部分内容有增删外,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提交了由其进行统计的《经济参考报诉财讯网侵权文章对比清单》,该清单显示,《经济参考报》及财讯网登载的上述对应文章字数依次为331字及394字、1581字及1673字、1318字及1382字、223字及341字、1563字及1620字、1759字及1343字、1837字及1803字、3158字及1392字、379字及466字、2827字及1446字、322字及415字、1089字及1135字、344字及364字。被告世华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仅称没有核对字数,不清楚字数,经本院释明,被告世华时代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就文章字数申请鉴定。2010年5月4日,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甲方)与金辉(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理论部编辑岗位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4月30日;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甲方)与金辉(乙方)于2013年4月30日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续签了上述《聘用合同书》,续签合同期限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另查一,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为包括本案在内的7起案件共同支出律师费50000元、交通费650元、其他费用120元。另查二,财讯网(网址为www.caixun.com)为被告世华时代公司所有。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称已于2014年5月14日关闭财讯网并删除涉案文章,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经济参考报》、《聘用合同书》、(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11号公证书及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其他费用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经济参考报》上刊载时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金辉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结合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提交的《聘用合同书》,可以认定涉案文章系上述作者在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文章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所有。被告世华时代公司未经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许可,在其所有的网站财讯网上登载原告享有权利的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涉案文章字数,在原告提交字数统计清单的情况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于原告统计的字数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称涉案文章为时事性文章的抗辩,本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客观事实,而涉案文章则表达了作者对相关事实、问题的选择和思考,在结构和言辞上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而并非对某一客观事实的简单陈述,故不属于时事性文章,被告抗辩不能获得支持;被告所称的原告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世华时代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关闭财讯网并删除涉案文章,即被告世华时代公司侵权行为自登载之日持续至2014年5月14日,而本案原告起诉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距被告停止侵权时间并未超过2年时间,故被告所称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获得支持。但本案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时间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且应当减去被告停止侵权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期间。在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方面,鉴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未就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参考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要求的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程度,酌情判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千三百元;二、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人民陪审员  常永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