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玲与狄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玲,狄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697号原告:郑玲。被告:狄福玲。原告郑玲与被告狄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狄福玲偿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福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玲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狄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叶慧奇人民陪审员  蔡一斐人民陪审员  林佩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