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718号。法定代表人:丁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大道常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并要求其于2016年7月8日前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08元。2016年7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向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8月3日前缴纳上诉费3408元。现上诉费缴费期限已届满,上诉人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梅岭蓄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瑜净代理审判员 张国凯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琳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