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亚亮与毕守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亮,毕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亮,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守东,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亚亮与毕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守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