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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玉明与被执行人江苏珐迈亿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玉明,江苏珐迈亿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成玉明,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珐迈亿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4栋厂房。法定代表人,潘中雷。申请执行人成玉明与被执行人江苏珐迈亿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工园区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宁化劳人仲字第8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成玉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