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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月琴与被告吴慧兰、张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琴,吴慧兰,张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3民初523号原告:陈月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慧兰,女。被告:张水平,男。原告陈月琴与被告吴慧兰、张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月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慧兰、张水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月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月琴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张水平负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陈月琴、张水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4日,吴慧兰因资金周转向陈月琴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水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底、2015年6月,吴慧兰分别还款5万元,尚欠10万元一直未还。吴慧兰、张水平无辩称。陈月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吴慧兰、张水平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陈月琴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各1份以及户籍证明2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陈月琴的陈述,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月14日,吴慧兰因资金周转向陈月琴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水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月琴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款原因:用于周转借款人吴慧兰2012年元月14日担保人张水平”。2014年底、2015年6月,吴慧兰分别还款5万元,尚欠10万元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吴慧兰向陈月琴借款20万元、尚欠10万元的事实存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作为债权人的陈月琴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吴慧兰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张水平向陈月琴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对陈月琴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慧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月琴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水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慧兰、张水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