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许代琼、卿培安、薛刚美、舒奇凯、彭帅、吴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许代琼,卿培安,薛刚美,舒奇凯,彭帅,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500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被执行人:许代琼。被执行人:卿培安。被执行人:薛刚美。被执行人:舒奇凯。被执行人:彭帅。被执行人:吴倩。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许代琼、卿培安、薛刚美、舒奇凯、彭帅、吴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许代琼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