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执民字第15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陈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陈晓红,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15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法定代表人蒋建英。被执行人陈晓红。被执行人潘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晓红、潘斌所有的位于孚信苑X幢X单元XXXX室房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叶某(身份证号码:××)以2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晓红、潘斌名下位于孚信苑X幢X单元XXXX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某(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的陈晓红、潘斌名下位于孚信苑X幢X单元XXXX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