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胡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胡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003号原告:王凤英,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翔,焦志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光辉,住兰西县。原告王凤英与被告胡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学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