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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裁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保康县万项寄售行与朱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县万项寄售行,朱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裁208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万项寄售行,住所地保康县。代表人薛永康,保康县万项寄售行经营者。被执行人朱吉龙。申请执行人保康县万项寄售行与被执行人朱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吉龙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保康县万项寄售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40元。因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保康县万项寄售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吉龙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与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皆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致使本案不能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再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