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金善玉与金莲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善玉,金莲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878号原告:金善玉。被告:金莲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玉诉被告金莲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善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善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善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