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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金善玉与金莲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善玉,金莲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878号原告:金善玉。被告:金莲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玉诉被告金莲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善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善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善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