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绰号“牛婆”,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8日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桂某在本市岳阳楼区烟丹庙路超群幼儿园附近因会车发生争执,刘某喊李维(在逃)等人过来帮忙,李维从本市新岳花园附近的“新龙翔网吧”喊来肖翔宇(已判决)及江峰、陈佳(均在逃)。肖翔宇、江峰等人持刀赶至发生纠纷的地方,见刘某与桂某在争执,肖翔宇便持刀朝桂某的腰部砍了一刀,刘某拿起一把水果刀朝桂某砍了一刀,其他人则对桂某殴打,将桂某打倒在地。之后,刘某逃离现场。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桂某因外力致左髂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4.a之规定,属轻伤二级。2015午11月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刘某与桂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桂某13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桂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病历、和解材料,同案犯肖翔宇的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危某、兰某、付某、张某、蒋某的证言,被害人桂某的陈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市公楼(枫)鉴通字(2014)079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刑一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在卷证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系主犯,并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其到案后一直认罪悔罪,并具有自首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故一审判决对其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刘某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属自首等量刑情节,已对刘某予以了从轻处罚。因此,刘某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根据同一量刑事实再次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