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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锦铭与陈大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铭,陈大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锦铭,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陈大目,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锦铭与被执行人陈大目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8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大目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大目持有的在安溪县城厢镇同美自来水厂的股权及其收益,被执行人正在用收益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现申请执行人王锦铭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