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沙河市供销合作社与辛桂香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供销合作社,辛桂香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119号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常学,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璐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辛桂香,女,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沙河市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辛桂香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