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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沙河市供销合作社与辛桂香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供销合作社,辛桂香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119号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常学,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璐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辛桂香,女,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沙河市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辛桂香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