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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桑伟新与陈爱松、孙玉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伟新,陈爱松,孙玉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01号原告桑伟新,男,汉族。被告陈爱松,男,汉族。被告孙玉秀,女,汉族。原告桑伟新诉被告陈爱松、孙玉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2016年3月22日,桑伟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桑伟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桑伟新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