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桑伟新与陈爱松、孙玉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伟新,陈爱松,孙玉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01号原告桑伟新,男,汉族。被告陈爱松,男,汉族。被告孙玉秀,女,汉族。原告桑伟新诉被告陈爱松、孙玉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2016年3月22日,桑伟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桑伟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桑伟新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