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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友贵与���川省会东县第二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友贵,四川省会东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友贵,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会东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蜀锦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朱跃勇,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友贵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会东县第二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87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352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友贵的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的规定,对陈友贵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陈友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巍代���审判员周成军代理审判员  毛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