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执恢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乃春与被执行人众义达投资公司、富地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乃春,福建省众义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众义达投资公司),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地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乃春,男。被执行人福建省众义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众义达投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世界金龙大厦第*层**室。组织机构代码:68752559-0。法定代表人:汪跃铭,众义达投资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好旺佳小区*幢***号。组织机构代码:57470708-0。法定代表人:林代勇,富地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余乃春与被执行人众义达投资公司、富地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鄂06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众义达投资公司持有的富地房地产公司15%的股权,并已向工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因暂不能办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余乃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行为条件成就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化审判员 刘泽震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