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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丁云忠与李江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忠,李江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忠,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李江灿,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申请执行人丁云忠与被执行人李江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江灿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云忠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江灿所有的车辆,但未发现该车辆下落;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江灿所有的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执行人丁云忠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查被执行人李江灿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丁云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李江灿仍欠申请执行人丁云忠3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0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