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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尚皓与赵升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皓,赵升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487号原告:尚皓,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升环,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尚皓与被告赵升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尚皓于2016年8月22日以已与被告赵升环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尚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缪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