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尚皓与赵升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皓,赵升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487号原告:尚皓,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升环,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尚皓与被告赵升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尚皓于2016年8月22日以已与被告赵升环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尚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缪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