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远城与邓治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4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邓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