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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远城与邓治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4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邓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