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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与宋亚君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宋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郝明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扎兰屯市农牧业局草原监理所所长。被执行人宋亚君,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与被执行人宋亚君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恢复草原植被(已恢复完毕),罚款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交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作出的扎农牧(草原)罚【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世 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