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秀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张秀华。申请人张秀华要求宣告陈世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秀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丈夫陈世江于1991年3月21日中午12:30左右,从原大冶钢厂二轧钢分厂行政科办公室出走,其同事发现下午不见其来上班,原大冶钢厂二轧钢的领导委托黄石有线电视台连播三天寻人启事,但是没有效果。其间,申请人没有报警,四处寻找,但是始终找不到。现在申请人认为失踪时间长,不可能找回来。现宣告死亡人陈世江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特请求宣告陈世江死亡。经查,陈世江,男,汉族,1939年12月7日出生,原大冶钢厂二轧钢分厂行政科干部,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枣子山路59号407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张秀华的丈夫。1991年3月21日12:30左右,陈世江从原大冶钢厂二轧钢分厂行政科办公室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西塞山区花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社区警务一大队证实属实,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世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世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世江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世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婧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