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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079号原告: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杨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杨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清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