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5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恒奇,董事长。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郝福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仲裁委员会(2015)鸡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受理的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2015)鸡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2015)鸡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昌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