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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5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恒奇,董事长。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郝福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仲裁委员会(2015)鸡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受理的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2015)鸡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2015)鸡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昌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