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第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通化市加洲旅馆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化市加洲旅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通化市加洲旅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加洲旅馆土地租金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