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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长辉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长辉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222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柯元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正,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州长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阳道桥。法定代表人:顾学法。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长辉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长辉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振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