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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政庆与被执行人张海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政庆,张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万政庆,男,汉族,1981年8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苏聪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宏,男,汉族,1978年6月5日生。万政庆与张海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宏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银行存款19700元扣划并转交申请执行人。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和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592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97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