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肖同亮与赵开伟、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同亮,赵开伟,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5066号原告肖同亮。委托代理人魏兆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迪,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开伟。被告王丽。原告肖同亮与被告赵开伟、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璐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同亮委托代理人魏兆海、王振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开伟、王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同亮诉称,被告赵开伟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现金3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但被告始终不予偿还。被告赵开伟与被告王丽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开伟、王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赵开伟向原告肖同亮借款30000元,后肖同亮多次向赵开伟催要该借款,赵开伟以无钱偿还为由更换之前为肖同亮出具的借条,2016年2月17日被告赵开伟再次为原告更换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赵开伟,2016年2月17日”。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赵开伟与被告王丽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被告赵开伟书写的借条原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原件、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原件及本案庭审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开伟向原告肖同亮借款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原件可以证实,被告肖同亮应负偿还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开伟、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开伟、王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同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40元,由被告赵开伟、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