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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字第7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顾杰与苏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苏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字第7310号原告顾杰,男,1964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4********,汉族,住如皋市东陈镇冯堡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冒冬梅,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广生。原告顾杰与被告苏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杰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冒冬梅与被告苏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杰诉称:被告因经营向原告购买毛胚布,至2009年6月29日结算累计欠款25000元。后被告陆续划款9000元,余款16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苏广生立即给付货款16000元以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苏广生辩称:我所写给顾杰的布款欠条为2009年6月29日,其中于2011年2月1日还给顾杰1000元,2014年5月17日还款8000元,合计还款9000元,尚欠顾杰16000元。2009年12月22日,被告与金学均签订关于南通市九艳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的协议,同时将顾杰布款债务25000元转让给金学均。案外人金学均于2010年2月11日写给顾杰欠条25000元,但对苏广生于2009年6月29日写给顾杰的欠条没有收回,但金学均不履行协议。2010年10月10日和2010年10月23日我和金学均签订将公司资产返还给苏广生的协议,被告履行了协议上的所有项目,将金学均写给债权人的手续收回,并要求金学均返还资产、清理资产双方结账,可是金学均一直不履行协议,造成所有债权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不能落实,债权人(包括原告顾杰)用各种形式向被告要钱,被告也很同情债权人的处境,已偿还一部分债务。但金学均不接受债务责任,只接受公司资产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苏广生和债权人的利益。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广生于2009年6月29日向原告顾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暂欠到顾杰布款贰万伍仟元整此据欠款人:苏广生2009.6.29”。2010年2月11日,案外人金学钧因与被告苏广生进行资产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原因亦向原告顾杰出具一份金额为25000元的欠条。2010年11月被告苏广生于向原告收回该欠条,双方约定仍按照上述2009年6月29日的欠条继续履行。被告苏广生后于2011年2月1日还款1000元,于2014年5月17日还款8000元,至今尚欠16000元。因被告苏广生至今未还余款,原告顾杰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两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苏广生向原告顾杰购买毛胚布,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苏广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顾杰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苏广生辩称案外人金学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但其收回案外人金学均所出具欠条以及陆续还款9000元的行为表明,原告顾杰与被告苏广生对于2009年6月29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予以认可,故原告顾杰要求被告苏广生偿还剩余货款16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苏广生与案外人金学金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苏广生可凭据另行主张解决。原告顾杰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明显偏高,本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止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广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杰货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顾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广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