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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百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百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554号原告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益民路南湖绿色嘉苑11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于立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百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下畦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吉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百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被告已将拖欠货款付清,故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金福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