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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明歧、程翠莲、赵必清、陈明华、程全旺、周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包头市汇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明歧,程翠莲,赵必清,陈明华,程全旺,周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负责人刘娟,行长。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歧。被执行人陈明歧,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程翠莲,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赵必清,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明华,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程全旺,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淑平,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包天信证商字第16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明歧、程翠莲、赵必清、陈明华、程全旺、周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包天信证商字第16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