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德忠与杨胜军、罗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忠,罗金亮,杨胜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388号原告黄德忠,男,1975年4月28日,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委托代理人何仁忠,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金亮,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被告杨胜军,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委托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德忠与被告杨胜军、罗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需要申请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申请重新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黄德忠承担。审判员 安 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