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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4703号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洲。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委托代理人:唐海春,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栩君。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座**楼。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本院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