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初字第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初字第0853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冰,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49号2幢楼。法定代表人游梅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现被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55066元,由被告北京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亓培冰审 判 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