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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志庆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赵连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02行初29号原告白某,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被告赵某,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白某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赵某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审判长  赵国兴审判员  白英林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