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涟源市白马龙虎山泉水厂与白马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源市白马龙虎山泉水厂,涟源市白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13行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白马龙虎山泉水厂,住所地涟源市白马镇白马村。经营者罗初生。委托代理人吴正贤,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白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源市白马镇。法定代表人刘大凯,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凌云,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涟源市白马龙虎山泉水厂(以下简称龙虎山泉水厂)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虎山泉水厂的经营者罗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正贤,被上诉人涟源市白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马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2年7月3日,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娄底市水利局下发《关于转发下达娄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的通知》(娄发改农(2012)268号),下达了娄底市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10678.56万元,其中明确“白马镇供水工程(新建)”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供水规模为800m3/d水厂,建500m3高位蓄水池,铺设¢50mm以上的输水干支管18.5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供水范围为“白马集镇、卢江边村、邹家村、钟灵村、松柏村、师乐村、桃林村、楠木山村、学足村、中心学校、中心小学、白马小学、桃林小学、山钟小学”,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4394人,工程投资185.8万元。2012年9月23日,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娄底市水利局又下发《关于转发下达娄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的通知》(娄发改农(2012)480号),下达了娄底市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3913.28万元,其中明确“白马镇供水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集中工程一处,供水规模为200m3/d,建200m3高位蓄水池,铺设配水管网进户”,供水范围为“白马村、洪田村、浆溪村、楠木村”,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1088人,工程投资51.17万元。2013年,又下达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其中明确“白马镇供水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为“白马镇供水工程新建,新建高位蓄水池1处,机房1处,铺设¢63mm以上的输水干支管21.2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供水范围为“桐石村、杨世村、出石村、罗坪村、井洋村、井流村、咸蟠村、泉冲村、洪田村、三协村、百坪村”,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2770人,工程投资128.9万元。原告龙虎山泉水厂是2012年2月15日登记成立的从事自来水生产销售的个体企业。其以白马镇洪田村、白马镇中心学校属于其供水范围为由,要求被告白马镇政府支付上述三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资金中属于洪田村、白马镇中心学校的部分585992元。被告白马镇政府拒绝支付。原审认为,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经过项目实施规划、项目申报与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程序后方可实施,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实行报帐制,不得直接要求支付。原告龙虎山泉水厂未列入项目实施规划,也未经项目申报与审批,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娄底市水利局下达给白马镇的2012年、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均是用于新建工程项目,并未包括新建龙虎山泉水厂,因此,原告龙虎山泉水厂要求被告白马镇政府支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资金585992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涟源市白马龙虎山泉水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上诉人龙虎山泉水厂上诉称,洪田村和白马中心学校的安全饮水工程是上诉人龙虎山泉水厂投资建设的,工程投资是从社会借资。从2012年到2015年供水4年,没有停过水,用户满意水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洪田村和白马中心学校国家饮水工程补助款是合法的,因为洪田村中心学校安全饮水工程是龙虎山泉水厂投资建设完毕,也是水厂的供水范围。请求依法撤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2013国家下拨洪田村白马中心学校的安全饮水工程投资款585992元(和损失赔偿)。被上诉人涟源市白马镇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不属于专项资金给付对象,白马镇人民政府不存在卡扣行为,项目采取的是报账制,项目资金的直接管理者不是白马镇人民政府,白马镇人民政府根本就不存在卡扣的权力和资格。关于上诉人认为白马镇政府拨了24万元给龙虎山泉水厂,即使事实是存在,也不能证明龙虎山泉水厂是享有专项资金权利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经过项目实施规划、项目申报与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案上诉人龙虎山泉水厂未列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规划,也未经项目申报与审批,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娄底市水利局下达给白马镇的2012年、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配套投资计划,均是用于新建工程项目,并未包括新建龙虎山泉水厂。且依据《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被上诉人白马镇政府不是支付项目资金的主体,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白马镇政府存在卡扣项目资金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观点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涟源市白马龙虎山泉水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红菱审 判 员 朱卫煌审 判 员 童志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其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