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姚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姜鹏)。上诉人姚某因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抚养权的归属变更纠纷,而非原审认定的监护关系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适用属地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姜某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人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