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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温明陆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明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776号原告温明陆,男。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23层。代表人贾斌,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明陆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温明陆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明陆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明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明陆负担。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梦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