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台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生华、许建生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建生,王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许建生,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生华,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大学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974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生华的银行存款7257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