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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台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生华、许建生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建生,王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许建生,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生华,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大学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974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生华的银行存款7257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学亮 来源:百度搜索“”